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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供水价格听证办法(暂定)
发布时间:2015-12-31作者:来源:
九江市供水价格听证办法
(暂定)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江西省发改委发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发生的供水价格制定(包括调整,下同)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供水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用水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价格法制机构的人员担任。
听证陈述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听证参加人由用水用户、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可以向供水企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了解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 出席听证会,就供水价格制定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 遵守听证会纪律:发言、提问须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维护会场秩序,禁止喧哗;
(四)新闻单位发布听证会相关新闻前,应当征求听证会组织机构对新闻稿的意见,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七条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一般为20人左右,最少不得少于10人。听证会代表及旁听人员的指定、聘请、联系等有关工作,由听证组织机构承担。
第八条 供水企业(一些简称申请人)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财务状况等有关材料,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审。价格认证中心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及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资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价格认证中心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