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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价格

发布时间:2015-06-26作者:来源:

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江西省发改委、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以及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2014]464号),按照积极稳妥地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要求,为推进阶梯水价,合理补偿供水新增成本,适当理顺城市供水价格,促进我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遵照政府定价规定程序,在成本调查测算(成本监审、价格论证)基础上,召开九江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听证会,广泛听取、吸纳社会各方意见后,经九江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并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意,决定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并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实施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

1、居民阶梯水价水量基数分为三级,以年为周期,按累计用水量计算,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

2、居民户5人以下,一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30吨以下;二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至600吨,即月均30吨至50吨;三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600吨以上,即月均50吨以上。

35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5吨。居民用水户凭户口本,承租房屋用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出租屋用户也可凭当地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证明,经你公司认可后执行。办理增加水量基数的用户,每两年复核一次。

4、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在户表改造前(201512月底之前)仍按居民一级用水价格执行,从201611起,仍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执行合表用户价格,即1.50/吨。

5、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价基础上加收0.01/吨,即1.50/吨。

6、城市环卫、园林、市政、消防、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用事业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

二、水价调整具体标准

各类别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

调整前用水类别

调整前水价

调整后用水类别

调整后水价

一类

居民生活用水

1.16

一类

 

居民用水

 

一级用水

1.49

二级用水

2.23

三级用水

4.47

合表用户

1.50

二类

非居民用水(含工业、经营及行政事业用水)

1.66

二类

非居民用水

2.23

三类

特种行业用水

6.00

三类

特种用水

7.45

注: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之间比价关系为1:1.5:5 

上述水价包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特种用水行业范围:高档洗浴(足浴)、桑拿、按摩、咖啡厅、汗蒸馆、洗车、饮料生产、纯净水生产、游泳馆、高档美容美发美体、歌舞厅、酒吧、茶座。

三、水价实施时间及居民阶梯水价计算

1、阶梯水价及水价调整实施时间

以上实施阶梯水价并调整水价自2014101(抄见水量)起执行。

2、居民阶梯水价计算说明

201410月抄见水量开始,由你公司按照正常抄表周期抄表,用户每月按第一级水价标准缴纳水费,实施期满一年后,再按照一年内每户用水总量及各级阶梯水量计算是否补收阶梯水费。以后每年固定10月份作为阶梯式计量水价统一考核并加收第二级、第三级水费的日期。用户用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用水月数计算分级水量,用户用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综合保障措施

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影响,对享受低保待遇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标准,按市物价局九价费字[2010]16号文件执行,即1.16/吨。同时,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家庭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九府发[2003]16号文件执行,每户每年免费供应20吨自来水。

五、你公司要加强管理,调价后收入除了用于补偿供水成本,要继续加大对供水水质、供水安全、户表改造、水价政策性减免等投入和使用,确保调价收入使用规范;要不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严格控制运营成本,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确保安全、高效、优质供水。

接文后,请认真组织好向用水单位和居民的宣传解释和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水价改革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我局反映。

 

                      20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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